公告時間:2023-02-18
公告內容:依據機車排氣檢驗標準作業程序,第二條附錄二第貳項
應依據電腦軟體指示以標準氣體進行排氣分析儀比對、校正及耗材 更換,排氣分析儀經主管機關檢查發現有不準確情形者,應停止檢 驗並進行修復,經主管機關確認合格後,始得再執行檢驗。相關規 定如下: 一、排氣分析儀氣體比對,機齡未滿十年者,每日應進行二次(開 機一次、十五時或以後檢驗第一臺前一次);機齡十年以上者, 每日應進行三次(開機一次、十五時、十八時各一次,如該時 段內無驗車則免比對)。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情 況要求增加次數。 二、CO、HC、CO2之比對結果偏差百分比,不得超過標準氣體標 示值±4%。
各廠牌排氣分析儀手動校正教學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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