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新購電動機車及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補助作業要點
一、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速淘汰高污染老舊機車並達成發展綠色交通之目標,鼓勵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優先選購低污染車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申請對象為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且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或登記設立於本市之獨資商號、合夥事業或法人,且未曾申請補助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
(一)
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等公務單位。
(二)
已廢止、解散、歇業或正辦理清算中之獨資商號、合夥事業或法人。
(三)
機車整車或零組件生產或銷售商,以及將新購機車用於租賃、共享者。
(四)
外籍人士。
三、補助範圍為新購電動機車及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
前項電動機車,指依經濟部推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補助要點,由經濟部認可之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所生產並取得合格產品認可之重型、輕型及輕小型等級電動機車。第一項老舊機車,指高污染之燃油機車且為當年度補助計畫所規定之淘汰燃油機車。
四、每人以申請補助一輛電動機車為限,但法人事先向本局提出購車需求計畫書,經核准後提出申請者,補助數量不在此限。
五、補助金額及期間,由本局公告之。但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不予辦理。
六、採用線上申請方式,填寫或上傳下列文件及照片至本局指定網頁:
(一)
申請人基本資料。
(二)
國民身分證明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
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
1、 新購電動機車須註明申請補助者之姓名及車牌牌照號碼。
2、 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無法登錄補助者姓名及牌照號碼者,應由開立發票之公司或交車之經銷商以人工手寫並加蓋發票章。
3、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4、 開立購車統一發票之商業須於本市商業登記,購車日期以統一發票開立之日期為準。
(四)新購電動機車如依法規屬應懸掛牌照車型,須上傳行車執照。
(五)切結聲明領據欄及購買電動機車切結書。
(六)新購電動機車車主與淘汰老舊機車車主非同一人,應另檢具由新購電動機車車主與淘汰老舊機車車主共同申請切結書,且由新購電動機車車主提出申請。
(七)指定匯款帳戶資料,如委由他人代領,應出具領款委託書,並檢附該受託人之匯款帳戶資料。
(八)新購電動機車車主及淘汰老舊機車車主死亡者,應檢具法定繼承人資料表,並經全體法定繼承人同意簽名蓋章之文件。
(九)淘汰老舊機車車主如為已廢止、解散、歇業公司,應由代表公司之董事或負責人簽署同項第六款之共同申請切結書且簽署具有該機車處理權證明之切結書;如公司已清算完畢,須由清算人簽署前述切結書並檢附法院清算證明。
(十)使用國民旅遊卡購買者,應檢附未重覆申請休假補助切結書。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申請新購或換購電動機車補助者之資格審查通過時,本局發給受理編號及申請期限,申請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本局得取消資格。取消後,申請者應重新申請,並依序受理。
七、補助金額以電匯方式匯入申請人指定金融機構帳戶,匯款手續費由申請人支付,並由補助金額直接扣除,如匯款失敗原因可歸責申請人,該次匯款手續費由其支付。
八、申請人有虛報不實、不符本要點補助規定或其他不法方式取得補助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之補助,停止核撥並追回補助金額。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