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新北市新購電動機車及淘汰燃油機車換購電動機車補助計畫
一、為加速淘汰高污染老舊機車並達成發展綠色交通之目標,鼓勵市民優先選購低污染車輛,並扶植本市綠色產業。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特訂定本補助計畫,提供新購電動機車或汰舊換新加碼補助,期透過補助措施,提高市民淘汰高污染車輛換購綠色運具意願,改善本市空氣品質。
二、本計畫申請對象為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且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或登記設立於本市之獨資商號、合夥事業或法人,且未曾申請補助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
(一)
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等公務單位。
(二)
已廢止、解散、歇業或正辦理清算中之獨資商號、合夥事業或法人。
(三)
機車整車或零組件生產或經銷商,以及將新購機車用於租賃、共享者。
(四)
外籍人士。
三、補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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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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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電動機車車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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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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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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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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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民眾
(不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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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一至三期機車(民國92年12月31日前出廠
)
換購電動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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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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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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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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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碼9,000元
(
限額5,000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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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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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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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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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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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四期機車(民國93年1月1日至96年6月30日出廠
)
換購電動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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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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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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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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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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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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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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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五期機車(民國96年7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出廠
)
換購電動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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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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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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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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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碼3,000元
(
限額3,000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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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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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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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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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購電動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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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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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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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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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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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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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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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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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一)
補助金額視本局年度預算使用情形予以核認,如遇本局預算不足時,得不予補助。
(二)
本局依補助申請順序核撥補助金額,另本局113年度補助名額及加碼名額有限,依申請順序用罄為止,申請者務必依據本補助計畫規定申請,如遇退件或逾期申請之情形,或是申請途中更換方案類別,本局將視同放棄該次補助及加碼名額。
(三)
民眾購車金額如低於本局補助總額(含中低、低收入戶加碼補助金額),則本局補助金額僅核撥民眾購車金額。
四、補助條件
:
(一)
補助對象須設籍新北市滿一年以上(以購車發票日為準),且為年滿十八歲 之中華民國國民或登記設立於本市之獨資商號、合夥事業或法人。
(二)
所淘汰燃油機車須設籍於新北市,並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前(含)出廠,且於補助年度內向監理單位完成報廢及環境部認可之機動車輛回收商完成車體回收,每輛限換購一次。
(三)
購買之電動機車款式須由經濟部認可之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所生產,並取得合格產品認可之重型、輕型及輕小型等級電動機車。新車須設籍於新北市,購買日期(以購車發票日為準)在補助年度內,開立購車發票之商業於本市登記。
(四)
補助申請者限購一輛(凡曾受本局(含以前年度)補助者,均不予以補助),獨資、合夥或法人不限補助輛次,但如有購置二輛電動機車(含)以上之需求,或以前年度已申請過本局補助,應先提出計畫書向本局說明,並經核准後再行申請補助。
(五)
補助撥款對象為電動機車車主,應檢具申請文件,委託電動機車製造廠或經銷商轉送本局辦理。
(六)
申請補助額滿時,由第一階段審核通過之受理編號為備取,當正取有餘額釋出則依備取號依序遞補。
五、一律採用線上申請,填寫或上傳下列文件及照片至本局指定網頁:
(一)
申請人基本資料。
(二)
國民身分證明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
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
1、
須註明申請補助者之姓名及車牌牌照號碼。
2、
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無法登錄補助者姓名及牌照號碼者,應由開立發票之公司或交車之經銷商以人工手寫加蓋發票章。
3、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4、
開立購車統一發票之商業須於本市商業登記,以開立發票之日期為準。
(四)
切結聲明及領據欄。
(五)
購買電動機車切結書。
(六)
新購電動機車車主與淘汰燃油機車車主非同一人,應另檢具由新購電動機車車主與淘汰燃油機車車主共同申請切結書,且由新購電動機車車主提出申請。
(七)
指定匯款帳戶資料,如委由他人代領,應出具領款委託書,並檢附該受託人之匯款帳戶資料;若指定匯款帳戶為列管警示戶,須附解除列管證明或解除列管切結書。
(八)
新購電動機車車主及淘汰燃油機車車主死亡者,應檢具法定繼承資料表,並經全體法定繼承人同意簽名蓋章之文件。
(九)
淘汰燃油機車車主如為已廢止、解散、歇業公司,應由代表公司之董事或負責人簽署同項第六款之共同申請切結書且簽署具有該機車處理權之切結書;如公司已清算完畢,須由清算人簽署前述切結書並檢附法院清算證明。
(十)
使用國民旅遊卡購買者,應檢附未重複申請休假補助切結書。
(十一)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六、電動機車補助分成兩個階段申請,申請期限:
(一)
第一階段:
申請者於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期間,於本局線上申請系統完成「一階段申請」填寫基本資料並完成上傳,經本局第一階段審核核可後,將以電子郵件傳送受理編號及第二階段申請期限給經銷商及新購電動機車車主。
(二)
第二階段:
申請者應於第二階段申請期限前,將相關補助申請文件上傳至本局線上申請系統,最後申請期限為隔年度1月10日,逾期即不予受理。
已完成二階段申請資料上傳者,不得變更補助項目。
七、其他規定
(一)
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等公務單位不列入補助對象,惟在前述單位服務任職之員工,仍得以個人名義申請補助。
(二)
所淘汰燃油機車或新購電動機車如已有另案申請補助並已獲得本局核撥補助款,不得重複申請淘汰燃油機車換購電動機車補助,惟該補助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
車主若無任何郵局或銀行帳號需由受託人代領,請填寫領款委託書,並附上同受託人之銀行(郵局)存摺影本及國民身分證明影本或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影本,俾利辦理撥款。
(四)
淘汰機車車主若已死亡,請填寫法定繼承人資料表,由法定繼承人代為申請,並經全體法定繼承人同意且簽名蓋章。
(五)
申請資格不符者,本局得以退件駁回其申請,且視同放棄該次申請名額(含加碼名額)。
(六)
應提表單文件經審查不符規定或欠缺者(經通知申請者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兩工作日),係屬不合格之申請案件,本局得駁回其申請;前項案件經補正重新送件者,以送件當日為正式申請日(未完成補正者,不予保留補助名額),該案件需重新依當日收件順序受理。
(七)
申請補助案件經審查通過後,本局均以電匯方式將補助款匯入電動機車車主指定金融機構帳戶,電匯手續費由補助款中直接扣除;若匯款失敗責任歸屬於受款人,則所需匯款費用皆由受款人支出,匯款費用則從補助款直接扣除。
(八)
另請受款人自行確認所提供的帳戶為正常戶,若因帳戶終止或靜止等問題,致無法順利撥款者,並經通知限期補正仍未補正者,以退件論。
(九)
申請補助者提供不正確資料、偽造詐欺、冒領、重覆申請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補助者,撤銷其補助資格,並依相關法令追回補助款及追究法律責任。
(十)
本局保留修改本補助計畫之權利,修正補助計畫將於實行前公告,申請補助者提出申請時,即視為同意並接受本補助計畫之規範,如有爭議,本局保留最終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