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補助對象須設籍於新北市滿一年以上,且為年滿18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或登記設立於本市之獨資商號、合夥事業或法人(以購車發票日
為準)。
2. 所淘汰燃油機車須設籍於新北市,並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前(含)出廠,且於113年度內完成車體回收及報廢,每輛限換購一次。
3. 購買之電動機車款式須由經濟部認可之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所生產,並取得合格產品認可之重型、輕型及輕小型等級電動機車。
4. 新車須設籍於新北市,購買日期(以購車發票日為準)在補助年度內,開立購車統一發票須於新北市商業登記。
5. 補助申請者限購一輛(凡曾受本局(含以前年度)補助者,均不予以補助),獨資、合夥或法人不限補助輛次,但如有購置二輛電動機車
(含)以上之需求或以前年度已申請過本局 補助,應先提出計畫書向本局說明,並經核准後再行申請補助。
6. 本局依補助申請順序核撥補助金額,另本局113年度補助名額及加碼名額有限,依申請順序用罄為止,申請者務必依據本補助計畫規
定申請。
如遇退件或逾期申請之情形,或是申請途中更換方案類別,本局將視同放棄該次補助及加碼名額。